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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671号
2009-11-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671号

成文日期: 2006-07-10

发布日期: 2009-1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

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6]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对第 29届奥运会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 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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